市人大

市政府

市政协

市纪委

本站首页市情简介工作动态重要文件 |  人事任免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制度建设市委大事记
党史专题党代会资料全委会资料信访工作电子刊物凉都视频党务知识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重要文件
市发〔2008〕20号

发布时间:2008-12-31 17:35:56
访问次数:字体:【

 

  中共六盘水市委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实施
意见

  (2008年9月23日)

  六盘水是一个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工业城市,境内丰富的矿产资源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的重要条件和独特优势。矿产资源的开发,既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支撑和保障,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和纠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意见》(黔党发〔2007〕28号)精神,统筹兼顾当地政府、矿山企业、矿区群众的利益,建设文明和谐矿区,促进六盘水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矿产资源开发是我市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市矿产资源丰富,目前已发现45种,探明资源储量的有26种,共有资源储量产地133处。其中煤炭及煤层气资源最具优势,煤炭累计探明储量155亿吨,煤层气资源量约为1.42万亿立方米。2007年全市煤炭产量为4397.15万吨。煤炭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约占全市生产总值的50%,税费占财政收入的69.54%。但是,近年来矿产资源开发中,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日益显现,引发了不少矿群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建设和谐矿区是构建和谐六盘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工业企业大多属于资源开发型企业,点多面广。有效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事关六盘水可持续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生存空间、事关构建和谐六盘水。建设和谐矿区,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和谐矿区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三)建设和谐矿区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六盘水”的要求,正确处理加快矿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强化矿山生产企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和维护群众利益的社会责任,建立矿产资源科学开发机制,促进科学、有序、安全、高效开发,努力提高矿业经济的发展质量,逐步改善矿区人民生产生活状况;加强矿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大力发展矿区农村各项社会事业,构建和谐的干群、矿群关系,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建设和谐矿区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做到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做到发展矿业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坚持近期开发与长远发展并重,实现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引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做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强化各级各部门的监管、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五)建设和谐矿区的工作目标。1、推进强制性的分类管理措施,稳步推进现有生产矿井的安全生产水平,大力推进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技改、整合)质量标准化工作。煤矿整合工作完成后,20%以上达到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要求,其余煤矿基本具备推行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的基本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力争再用三至五年的时间,40%以上矿井基本达到管理规范、操作有序、安全高效矿井的初步要求。2、按照煤矿“有进有退,分类指导”的原则,对管理提升缓慢及达不到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煤矿实行市场退出制度,为逐步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打下坚实基础。3、用三至五年的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非法开采、掠夺性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继续保持有序、规范、安全、节约、效益并重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区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人畜饮水等问题整治成效明显;矿群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干群、矿群关系趋于和谐;矿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高,矿区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人民群众收入逐步增长、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普遍改善。
  三、正确处理好政府、企业和群众的利益关系
  (六)矿山企业要大力发展矿区经济,强化社会责任。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坚持向安全要效益、向管理要效益、向市场要效益,逐步提高职工待遇、改善生活质量。在发展矿业经济的过程中,矿山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积极主动地开展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利益等工作。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矿山企业就近帮扶新农村建设制度。鼓励矿山企业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带动农民群众增收致富。对符合条件的矿区农民群众,矿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通过培训优先吸纳到企业就业。积极探索建立矿区农民群众采取土地作价入股的开发机制,兼顾两者利益,实现共同发展。
  (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收取各种税费,严查各种偷税漏税行为,加强监管,保障有序。要坚决制止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腐败行为。建立和完善矿区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保险制度。根据黔府办发〔2007〕38号文件要求,督促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缴存和及时、有效使用。矿山企业要切实把保护和治理经费纳入矿产资源的开发成本,企业在运营中应重视提留。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调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八)切实解决矿区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民用煤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民用煤供应和保障机制,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用煤。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工程,逐步实现以气代煤,推进矿区能源生态化、多样化和环保化。支持瓦斯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保障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做好瓦斯民用和瓦斯发电等综合利用工作。各县(特区、区)要结合矿区农村实际,大力开展矿区新农村建设,帮助矿区农村编制、申报和组织实施发展项目。结合矿区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解决好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加强对矿区群众的宣传教育,支持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通过合法理性方式表达诉求,维护矿区社会稳定。

  四、采取有力措施,妥善化解矿群矛盾
  (九)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包案、带案下访制度。对于已经形成的矿群矛盾纠纷,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调查研究,逐一落实包案领导和调处人员,提出切实可行的调处措施,开展耐心细致的调处工作,确保矿群矛盾化解到位,努力实现上访群众息访息诉。
  (十)妥善化解矿群矛盾纠纷。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积极主动、高度负责、公正公平地化解矿群矛盾。在处理矿群矛盾时,既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又要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及时解决矿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尤其是对造成群众房屋财产损坏、人畜饮水困难的,要积极主动地协调落实补偿补助和解决饮用水问题。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要采取思想政治工作与民主协商并重的办法,协调责任主体给予解决;对群众的不合理要求,要注重引导教育,做到以理服人;对群众的一些过激行为要耐心疏导,切忌简单处置,激化矛盾;对极个别带头组织、煽动闹事者,要严肃依法处置。
  五、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环境治理
  (十一)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环境问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规划,证照齐全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环保等部门要采取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加强监管和依法保护,依法责成企业投入资金进行环境综合治理,并给受影响群众合法合理的经济补偿;对引发地质灾害已经不能追溯责任的,发改、民政、扶贫、水利等部门要在项目资金安排中给予倾斜,确保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得到治理;对治理难度大、危及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适宜生产生活的,要采取易地搬迁安置的办法妥善安置群众;符合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申报要求的,要积极做好申报工作,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补助。
  (十二)把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费用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成本,制定防治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从矿产品中收取的有关规费,要建立和完善资金统筹使用的办法和监管机制,确保资金全额用于矿山生态修复。
  (十三)建立监督与责任追究并举的约束机制。强化有效监管,把监管工作延伸到项目审批、项目设计、项目施工、生产过程等环节。要把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腐败行为和破坏性、掠夺性开采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在对新建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中,要把保护措施列为重要内容,一并审核、审查、批准。原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相关保护措施不健全的,要按规定及时完善。对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地带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不能确保地质灾害预防治理的项目,不得批准实施。强化项目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和评估成果的强制性措施。
  六、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十四)国土资源、煤炭、安监、煤监、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国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采矿权的年检、延期、办理的审批工作,严格矿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和土地复垦工作;认真做好矿区地质灾害的鉴定、评估、防治、监测和治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层层负责,分级管理”、“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要求,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预防群死群伤;对自然形成的灾害,坚持“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在地质灾害的搬迁治理工作中,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搬迁,确保群众搬得出,稳得住;建立市级督查、县级检查、乡(镇)级巡查的动态巡查责任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发现一起彻底取缔炸封一起,按规定填平井口、恢复植被;严厉查处无证勘查、非法转让、越层越界开采、以探带采等违法行为;配合煤炭、环保等部门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和矿井闭坑后的生态保护措施。煤炭部门要着力抓好煤炭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协调,严格煤矿企业的审批,引导、指导、督促煤矿企业规范、安全、高效组织生产,定期组织矿井质量标准化检查;着力推进煤炭整合工作进度,协调整合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合煤矿落实好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要求;对新建、技改扩建矿井的建设规模、建设工期、建设标准进行跟踪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管;严格按《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督促煤矿企业测绘和报送矿井上下对照图,定期组织分析采掘活动对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输电线路等基础设施及水源、河流、水库等的影响,对可能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要责令企业停止采掘活动,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加强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和质量标准化培训工作,大力推进技术进步、科技创新,搞好煤炭资源深加工和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安监部门要加大安全执法综合协调和综合监管工作力度,对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安全责任主体和投入主体的责任,督促建立隐患(含开采引起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监督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对整合煤矿、技改扩建、复产改选单元、新建煤矿牵头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煤监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抓好“三项”监察,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推进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煤矿企业提升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安全基础,严肃查处事故,落实责任追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环保部门要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矿区环境监管,认真落实污染物减排责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确保2010年底全市的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指标范围内;鼓励支持煤矿瓦斯、煤矸石、煤泥发电和煤矸石制砖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项目。
  (十五)农办、农业、畜牧、扶贫、林业、水利、卫生部门的工作职责。农办、农业、畜牧、扶贫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惠农政策,真正让农民得到实惠;多方面筹集新农村建设资金,同时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搞好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细化新农村建设项目,出台配套政策,制定工作措施。林业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矿区植被的管护;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做好废弃矿山植被的修复。水利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和水保方案审批程序,保证水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严格组织评审开发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依法完善矿山企业的取水许可手续,依法强化水资源的管理和水资源的保护;完善水源保护区保护设施的建设和加强对矿区水资源的保护,确保农村人畜饮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卫生部门要做好矿区群众卫生服务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保证矿区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饮用水的安全。
  (十六)政法、综治、维稳、信访部门的工作职责。政法、综治、维稳部门要加强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化解矿群矛盾,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矿区生产秩序的行为。信访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呼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化解信访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协调督促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十七)纪检、监察、宣传、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专项监督检查力度,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等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以及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纪案件,重点查处矿产资源开采、加工、流通等环节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严肃查处因不认真履行环保职责而导致环境违法问题,保证政令畅通和法律法规的落实。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构建和谐矿区正面典型的宣传,同时对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审计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各种税费的收取、管理、使用的审计力度。
  (十八)发改、财政、税务、物价部门的工作职责。发改部门对新建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把生态保护、资源节约的措施列入重要审查内容,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备案、核准或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有关规划,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培育新的支柱产业。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资金,保证矿区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资金的落实,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税务部门要全面治理各种涉矿税费,严格依率计征,坚决打击各种偷、逃、骗税行为。物价部门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矿产品的合理价格构成,完善现有的收费和价格管制机制。
  七、加强对构建和谐矿区的领导
  (十九)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矿区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建设,强化乡镇干部化解矿群矛盾、建设和谐矿区的能力。矿区农村要选拔具有丰富群众工作经验的干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依法选好村委会主任,健全村级其他组织,使村级组织既能协调各方关系,又能带领群众增收致富。矿区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要树立群众观念,维护群众利益,做好群众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二十)加强矿山企业工会组织建设。矿山企业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和《贵州省工会条例》的要求,组建和完善企业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民主监督、维护矿工合法权益、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矿主与矿区职工、村民利益关系的作用。县级工会要深入基层,指导企业依法组建工会,发展会员,开展培训,指导企业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二十一)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构建和谐矿区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督查任务,加大督办落实力度,将工作落实情况逐级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地方,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二)建立县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中,必须从四个方面落实责任:一是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要求落到实处,解决好矿产资源开发“富县穷民”的问题;二是正确处理好群众利益、地方政府利益、矿山企业利益的关系;三是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四是解决好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重大突出问题。
  (二十三)加强对和谐矿区建设的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县、特区、区和有关乡镇也要成立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按照构建和谐矿区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主办: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承办: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信息管理中心
建设与维护:中共六盘水市委市人民政府信息管理中心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西路46号
主编邮箱:swbxxk@gzlps.gov.cn 网站咨询:0858—8233272 传真:0858—8233272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