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党委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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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党委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督促检查是一个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加强、改进和创新督查工作,对于加强党的领导,保证各级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实现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加强督查工作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和党委领导同志.其根本任务是保证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明确主体,分级负责;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把握全局,突出重点;科学规范,不断创新。 第二章 督查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党委督促检查工作的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党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督促检查党中央、上级和本级党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议、决定和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督促检查党中央、上级和本级党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 (四)督促检查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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