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党委系统督查部门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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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党委系统督查部门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贵州省党委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条例》,使党委督促检查部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委系统督促检查工作部门在党委和党委办公厅(室)授权下行使督促检查职责,对于维护各级党委权威,保证政令畅通,确保党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三条 党委系统督查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协助党委和党委领导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其授权工作范围是: (一)督促检查党中央制定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督促检查党中央和上级、同级党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议、决定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 (三)督促检查党中央和上级、本级党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四)督促检查本级党委秘书长、办公厅(室)领导同志 批办要结果事项的落实。 (五)督促检查省以上新闻单位对本地、本部门重要批评稿件查纠情况的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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