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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六盘水市委常委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08-12-26 09: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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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六盘水市委常委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促进市委常委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共六盘水市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党的理论为指导,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对《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第二章  议事决策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分别于月初和中旬的星期四召开,会期一般为半天。需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研究紧急事项时,经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八条 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九条 常委会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每个常委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提交常委会研究的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书记、副书记及其他相关常委应在常委会召开会议之前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十二条 常委会是全市的决策中枢,要坚持把方向、谋全局、议大事,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以保证市委对全市工作领导的方向性、战略性和统一性。
  第十三条 以下重大事项必须由常委会集体研究: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二)贯彻市党代会、全委会决议、决定的措施,按法律规定拟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通过的决议、决定。
  (三)市管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年度工作目标和财政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的方案和实施意见。
  (五)市级财政重要专项资金的安排计划及使用情况,市级财政总预备费的使用情况,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计划及执行情况。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安全生产、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全市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
  (八)以市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市委名义下发的重要文件。
  (九)涉及机构、编制的重要问题。
  (十)其他应由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十四条 凡属常委会成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一般性事项,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常委召开常委专题会研究解决,不提交常委会讨论;涉及二名或二名以上常委分管工作的一般性事项,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相关常委并主持召开常委专题会研究解决,不提交常委会讨论。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五条 为增强议题安排的计划性和预见性,由市委办公室依据上级工作部署、市委年度工作要点及实际工作需要,按季度制定议题安排计划,并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提前为市委常委会做好决策方案的准备。
  第十六条 凡市纪委、市委工作部门和议事机构、人民团体需报请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须经分管的市委常委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之前,分管的市委常委应召集有关单位或部门对提交常委会研究的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凡属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事项,需报请常委会研究决定的,由市政府党组提出意见后报市委。
  第十八条 凡属市人大、市政协、水城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的工作事项,需报请常委会研究决定的,应分别以市人大党组、市政协党组、水城军分区党委、市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的名义报市委。
  第十九条 对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分管的常委要召集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研究,提出贯彻意见,再报常委会研究。对省委、省政府联合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原则上先由市政府提出贯彻意见,再报常委会研究。一般性的会议精神,由分管的常委直接组织贯彻,或请示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组织贯彻,原则上不提交常委会研究。
  第二十条 议题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呈报单位应就其中内容事先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取得共识,对有分歧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实事求是地加以说明,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提交常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市委秘书长审核并提出建议,报书记或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
  第二十二条 没有按报批程序办理的议题,一般不得提交常委会研究。与会常委个人原则上不能临时动议增加议题。
  第二十三条 除人事问题和特殊情况外,呈报单位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五天前将会议议题文件材料送市委办公室,由市委办公室按规定格式印制成常委会议讨论文件。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文件,要力求表述准确,简明扼要。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议题及提交常委会研究讨论的重要文稿,市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二天前送达各位常委。

第五章   列席人员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和市政协党组书记全程列席常委会,因故不能列席,可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和市政协党组副书记列席。
  第二十六条 市委统战部部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委副秘书长、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市委督查室主任等列席除干部工作和案件工作以外的议题(研究党外干部时,市委统战部部长列席)。
  第二十七条 涉及市政府的工作事项,分管副市长列席相关议题。
  第二十八条 议题呈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与议题内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
  第二十九条 研究扶贫工作,省派驻各县、特区的扶贫工作队队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主持人可确定新闻单位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章 会议纪要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议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由市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初稿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会议纪要依次经市委分管副秘书长、市委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第三十三条 研究干部工作的会议纪要,由市委办公室起草出初稿送市委组织部会稿,依次经市委分管副秘书长、市委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第三十四条 研究案件工作的会议纪要,由市委办公室起草出初稿送市纪委会稿,依次经市委分管副秘书长、市委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纪要分送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市政协党组书记,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发至市委委员、相关列席人员和有关单位。

第七章 决策落实

  第三十六条 经常委会讨论通过、以市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常委分工负责制,由分管的常委组织相关部门抓落实。常委可根据需要,就落实常委会议精神主持召开常委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有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的常委专题会议,由市委办公室相关科室准备会议资料,作好会议记录,起草常委专题会议纪要,按程序报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第三十九条 书记或副书记委托常委主持召开的常委专题会议,由常委所在单位准备会议资料,作好会议记录,起草常委专题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常委审核后,送市委办公室按程序报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第四十条 常委主持召开的常委专题会议,由常委所在单位准备会议资料,作好会议记录,起草常委专题会议纪要,送市委办公室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常委签发。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必须由常委会决定,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集体的决定、决议。
  第四十二条 市委常委和列席常委会的人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市委办公室要进行跟踪督办,并将督办情况及时上报常委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各县、特区、区党委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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