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公文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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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特区、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水城军分区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经济开发区工委,省属驻市有关单位党组(党委),市属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 为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结合实际,经市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渠道 (一)各县(特区、区)和各部门报送市委、市委办公室的公文,应按照“一个口子进”的原则送市委办公室文书科,其他科室及秘书人员一般不得直接签收。在特殊情况下,市委领导同志秘书或市委办公室其他科室收到各地各部门报送的公文,应及时转文书科登记进入公文流转程序。 (二)除组织人事、纪律检查、国家安全等部门的重要涉密事项确需直接报送市委领导同志和市委领导同志要求向其本人报送的公文外,一般不应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 (三)各县(特区、区)和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文规则报送公文,不得越级行文。个别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报送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四)各县(特区、区)和各部门主送市委、市委办公室,抄送市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秘书长以外的有关领导同志个人或有关单位的报告等阅知性公文,抄送的有关领导同志或有关单位应由报送单位送达。 (五)市委督查室督办的事项,报市委督查室。简报、专报、动态等信息类公文,通过信息渠道报送市委办公室信息科。 二、报送内容 (一)请示件的报送 1、各县(特区、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和各人民团体向市委报送的请示应一文一事。同一事项不得分别请示市委、市政府。各县(特区、区)党委一般不应与政府联合向市委、市政府请示问题,确需联合请示的,主送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各县(特区、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市委、市委办公室请示问题。 2、市委各部委管理、代管或协管的单位,如需向市委请示有关事项,应先征求其管理、代管或协管的部委意见后,再请示市委。 3、各县(特区、区)党委权限范围或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一般不得请示市委。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请示中写明,并提出办理建议。市委各部委未经市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市委向省委各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4、市委各部委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定的议题,经分管市委常委签署意见后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水城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其党组(党委)报市委。 5、请示应注明签发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重要情况报告、重要资料的报送 1、各地各部门报送市委、市委办公室的报告应是各地各部门的重要情况报告,主要是:(1)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报告;(2)落实市委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3)各地各部门半年、年度工作报告;(4)市委明确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况报告;(5)各地各部门确需市委知悉的重大事项的报告。 各县(特区、区)党委确需与政府联合行文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事项的,主送市委、市政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政府办公室处理。 2、落实市委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应交待清楚背景。 3、各地各部门不得在情况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4、各县(特区、区)党委下发的“党发”及其他重要文件应报市委办公室备案,其他下发文件一般不报市委或市委办公室。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下发的确需市委知悉的重要文件应抄报市委。 三、报送份数和时限 (一)向市委报送的请示和向市委、市委办公室报送的情况报告,各县(特区、区)党委和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报市委备案的文件,一般报送5份。如需增加份数,由市委办公室文书科另行通知。 (二)需要请示市委的事项,应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紧急事项应预留3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在2个工作日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 (三)市委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时限要求的,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并及时回复。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及时向市委办公室说明理由。 四、对不规范公文的处理 报送市委、市委办公室的公文应符合《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市委办公室文书科可退回呈报单位。
中共六盘水市委办公室 200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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